先看文件解决什么问题:核算依据,不是全国价目表
3 个信源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总局9月10日公开发改价格〔2026〕1303号通知,文件成文日期为9月3日。本文于9月11日复盘,不能把它称为今天刚出台。通知聚焦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低价无序竞争的成本核算,承接2025年价格竞争治理公告提出的监管安排。
2025年公告已提出自主定价、行业成本调研和提醒告诫等要求;本次进一步回答调查成本时怎样选对象、依据什么材料。对企业最直接的变化是核算依据更具体,而不是收到一张适用于所有厂商、所有产品的最低售价表。
售价90元、行业成本100元:仍要先问自身成本是多少
2 个信源假设行业平均单位成本为100元,甲企业通过工艺改进把自身单位成本降到80元,并以90元销售。在产品与交易口径一致的前提下,它低于行业均值10元,却高于自身成本10元。若只拿100元画一条线,就会把效率优势误判成成本倒挂。以上是演示,不对应任何企业。
2025年官方答问已说明,相关判断中的成本指经营者自身成本;在投标场景下,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高于自身成本,不属于因此应被否决的投标。2026年通知延续个别成本为基础的思路。这个比较只能回答是否低于自身成本,不能据此保证某笔交易在其他方面也完全合规。
核对同一件产品:80元出厂价不能直接对比100元到货成本
1 个信源新通知要求成本费用与产品售价所涵盖的内容相匹配。假设某报价80元只包含出厂交货,而对照成本100元还包含另计的运输、安装和服务费用,两者未经调整就相减,不能证明该产品亏本销售。反过来,把售价已含的必要履约成本排除,也会高估利润空间。
实际核对可先列出一张口径清单:型号和规格、计量单位、税费处理、交付地点、服务范围、采购数量与结算条件。清单不是新增法定公式,而是本文根据“内容匹配”要求提出的读数方法;能否计入某项成本,还需依据实际账证及适用规则。
业务板块与时间窗口:不能拿集团全年账判定一笔订单
2 个信源通知区分产品单一企业和多产品企业:产品单一时原则上以企业整体为对象;多产品且板块核算清晰时,可以相关产品板块为对象。核算期间则应考虑行业特点、发展阶段和采购、生产、销售周期,不是机械地取某一天的报价。
例如,一家公司同时生产两类差异很大的产品,用集团平均单位成本评判其中一种低价产品,很可能掩盖真实结构。原材料价格刚变动时,用最新采购报价替代此前库存的实际成本,同样可能得出错误结论。核对重点应是哪些费用属于这项产品、对应哪个期间,以及分摊是否有凭据。
产能利用率为何影响单位成本:固定费用的分母会变化
2 个信源纯演示:某厂每期固定成本100万元,每件变动成本50元。产量2万件时,平均单位成本为100万元÷2万件+50元=100元;产量1万件时,则是150元。技术和材料单耗没有改变,仅产量下降就能抬高账面单位成本。
新通知对实际产能利用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营者,提出适当考虑利用率对个别成本的影响。它没有给所有行业统一调整系数,也没有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剔除固定费用。这个例子解释的是为什么要核查产量和期间,不能充当执法部门的实际核算结果。
行业均值怎样用:有条件的参考,不是统一八折线
2 个信源在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,通知允许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。行业平均成本由有关机构在部门指导下测算,可采用普查或有代表性的抽样;样本需考虑品类、企业规模、地区、技术路线和产能利用率等差异,区域差异大时可分区域测算。
因此,拿少数企业自行公布的数字平均一下,就宣布全行业底价,缺少必要依据。文件也未公布通用的下浮百分比,不能把“考虑一定下浮幅度”改写成八折、九折或任意固定比例。2025年答问把行业均值用于定价参考、经营改进和行业观察,并非取消企业的差异化成本优势。
调查不是定罪,行业自律也不是集体约定售价
3 个信源2025年公告与本次答问都区分了提醒告诫、必要时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督检查。发现问题线索、启动调查、核算成本与最终认定违法,并不是同一个节点。本文不能仅凭一张促销海报或一份同行报价,代替有权机关对事实和适用规则的判断。
同时,行业协会开展自律仍要遵守价格法、反垄断法等要求。由此不能推出企业可以借政策名义约定统一售价、统一停产或抵制低价同行。正常竞争与无序竞争的区别,需要具体事实支撑,不应由“便宜”或“贵”这两个标签决定。
复盘落点:比价格之前,先补齐四组证据
3 个信源第一组是交易资料,明确比较的产品、交付内容和报价条件;第二组是成本资料,能追溯到相关报表、凭证与账册;第三组是生产资料,说明业务板块、期间、产量与利用率;第四组是程序资料,分清消息属于行业调研、提醒告诫、调查还是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。
对普通读者,最值得保留的判断是:成本规则细化并不自动意味着终端商品马上涨价,企业盈利也不会因通知发布就得到保证。对具体企业或案件,仍需按适用规则核对完整材料;本文提供政策阅读框架和假设算例,不作个案法律结论或投资建议。
参考来源
| # | 来源 | 标题 | 时间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总局 | 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(发改价格〔2026〕1303号) | 2026年9月10日公开(9月3日成文) |
| 2 | 国家发展改革委 |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《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答记者问 | 2026年9月10日 |
| 3 | 国家发展改革委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《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》 | 2026年9月10日 |
| 4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总局 | 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(2025年第4号) | 2025年10月9日公开(背景文件) |
| 5 | 国家发展改革委 |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《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》答记者问 | 2025年10月9日(背景解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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